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85號原告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被告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臺北市○○區○○○道○段○○○號,且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台中榮民總醫院行動電話涵蓋共構工程合約書,第27條約定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事件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