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0
6年度易字第366、458號合併判決(下稱106年度易字第
366號等合併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66號、697號合併判決(下稱106年度訴字第56
6號等合併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6號等合併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刑,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66號等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2、編號5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已合於定刑要件。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之刑加計未定應執行之刑之3年6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5、編號7所示之罪均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編號6則為施用毒品罪,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雖前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惟既與附表其它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國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5日15時許│106年2月20日晚間某時│106年2月15日16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6│署106年度偵字第1506│署106年度偵字第1506││年度案號│、1658、2305、2306號│、1658、2305、2306號│、1658、2305、230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6、45│106年度易字第366、45│106年度易字第366、45││實││8號│8號│8號││審├───┼──────────┼──────────┼──────────┤││判決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6、45│106年度易字第366、45│106年度易字第366、45││決││8號│8號│8號││├───┼──────────┼──────────┼──────────┤││確定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2所示之罪│1.編號1至2所示之罪│1.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易│,經本院106年度易│,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6號等合併判│字第366號等合併判│字第366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刑1年確定。│刑8月確定。│││2.雲林地檢106年度執│2.雲林地檢106年度執│2.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4號。│字第2294號。│字第229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2日7時18分│106年3月7日3時36分許│106年1月24日某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06│署106年度偵字第2803│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6│││、1658、2305、2306號│號│5號、106年度偵字第31││年度案號│││5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6、45│106年度易字第547號│106年度訴字第566號、││實││8號││106年度易字第697號││審├───┼──────────┼──────────┼──────────┤││判決日│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66、45│106年度易字第547號│106年度訴字第566號、││決││8號││106年度易字第697號││├───┼──────────┼──────────┼──────────┤││確定日│106年7月3日│106年8月21日│106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3至4所示之罪│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23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等合併判││字第566號合併判決│││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刑8月確定。││1年2月確定。│││2.雲林地檢106年度執││2.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95號。││字第3073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7日11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106年度偵字第31││││年度案號│5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66號、││││實││106年度易字第697號││││審├───┼──────────┼──────────┼──────────┤││判決日│106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66號、││││決││106年度易字第697號││││├───┼──────────┼──────────┼──────────┤││確定日│106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6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66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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