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中佑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
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定之授信約定書第拾伍條前段及保證書第七條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按即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中佑科技有限公司、己○○、甲○○、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中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佑公司)於民國89年8月15日邀同其餘被告己○○、甲○○、乙○○、戊○○為連帶保證人,與其簽立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於新台幣(下同)六千六百萬元之範圍內,願與主債務人中佑公司(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負連帶清償責任。嗣中佑公司於93年6月10日起,邀被告己○○、戊○○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其借款八筆共一千萬元,有關借款日、借款金額、到期日、借款餘額、利息及違約金等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㈡被告中佑公司另於93年1月15日與其簽訂「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其承購被告中佑公司因交易產生之應收帳款,但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如應收帳款之債務人因財務困難而未履行合約,致應收帳款遭受損失等),如該帳款到期買方無法付款,不論任何原因,其有權要求賣方即被告中佑公司無條件立即買回該債權,如被告有向其預支價金時,應償還原墊款本金及利息。嗣被告中佑公司向其辦理應收帳款債權讓與並向其申請預支價金,惟墊款到期迭經催討,買方仍未清償,共積欠其二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十八元及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4所示之利息。依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之約定,其自得請求被告償還其墊款本金及利息。㈢依授信約定書第伍條第壹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被告中佑公司迄未清償,被告己○○、甲○○、乙○○、戊○○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中佑公司、己○○、甲○○、戊○○部分:
被告中佑公司、己○○、甲○○、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乙○○部分則以:伊未在借據上簽名,雖保證書及授信
約定書上有伊簽名,但中佑公司如果有借款應該要通知伊,借據上沒有伊簽名,不應由伊負責,中佑科技當時是伊姐姐的兒子設立的,當時要伊當一陣子保證人,後來伊不願意再當保證人,伊去華南銀行辦理,他們有拿一個切結書給伊,伊也簽名了,後來伊去華南銀行刷存摺,發現沒有錢,他們才告知因為當保證人所以存款被扣完了。當時伊是找一個男性行員,後來再去找他,他們經理說他已經調職了,當時如果行員告知伊正確的程序,伊一定會這樣處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1件、借據暨放款部分
收回利息收入紀錄8件、授信約定書5件、華南銀行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1件及應收帳款債權讓與明細表暨預支價金申請書各8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中佑公司、己○○、甲○○、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乙○○雖辯稱略以:伊未在借據上簽名,中佑公司如果
有借款應該要通知伊,借據上沒有伊簽名,不應由伊負責云云。惟查,被告乙○○並不否認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上其簽名及印章為真正,而其所簽之保證書係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雖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惟原告否認被告乙○○有何終止保證之意思表示,並稱在卷宗內找不到被告所稱的切結書或存證信函。按保證人如欲更換連帶保證人,銀行通常會打電話通知主債務人,如能提供其他連帶保證人,並另外簽立保證書後,始會同意終止保證,惟被告乙○○亦不否認其並未履行上開手續,復未能舉證究為原告之何一男性行員所承辦,本院亦無從調查,是被告乙○○所辯並無可取。至借款人借款是否應通知保證人,核屬借款人與保證人間之內部約定,要非債權人所能知悉,被告乙○○以此為辯,亦非得主張免責之事由。綜上,被告 畢玉 辯稱其就被告中佑公司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云云,顯與民法第754條規定要件不符,委無可取。
㈢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740條、27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中佑公司就上開借款八筆共一千萬元,之借款餘額、利息及違約金等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中佑公司另就向原告辦理應收帳款債權讓與並向其申請預支價金,惟墊款到期迭經原告催討,買方仍未清償,共積欠原告二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十八元及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4所示之利息。原告依應收帳款承購合約書之約定,自得請求被告中佑公司償還其墊款本金及利息。依授信約定書第伍條第壹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被告中佑公司迄未清償,被告己○○、甲○○、乙○○、戊○○既為被告中佑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就被告中佑公司所欠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
款一千二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十八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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