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九八號
聲請人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一號判決。嗣聲請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二0號駁回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計算書:
┌────────┬─────────────┬──────────────┐│││││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六元│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合計│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六元│分之二十三,即五千五百五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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