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0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黃美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三七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張鎮國 │AR0四八五一四│貳萬柒仟 參佰陸拾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原分行││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