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即收養人丙○○PA
乙○○PAL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敏太
右三人共同送樓六○三室)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徐璧湖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沈方維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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