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
抗告人乙○○
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二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對於該裁定再行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二八○號裁定之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徐璧湖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沈方維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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