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丙○○
LIEBRA甲○○BEHREN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丙○○
LIEBRA甲○○BEHREN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