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乘機性交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乘機性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0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乘機性交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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