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二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勤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萬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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