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二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勤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萬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