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9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育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瑋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28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