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小調字第372號聲請人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賈鵬聲 代理人 臧景望 送達代收人 林佳珍 相對人丙○○代理人 廖文梁 相對人丁○○相對人乙○○
1號代理人廖文梁相對人戊○○代理人廖文梁相對人甲○○代理人廖文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小額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管理費,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雖聲請人向本院起訴,惟世外桃園社區位於桃園縣○○鎮○○路,相對人之居所亦在該社區內,有相對人聲請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另聲請人之實際居所亦均在世外桃園社區內,有聲請狀可查,本於應訴便利性之考量,本件以世外桃源社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顯較符兩造之利益。因此,爰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件事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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