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沙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處罰人   張哲瑋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
25日以107年度沙秩字第3號裁定裁處罰鍰,聲請機關以被處罰人
因逾期不繳納而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哲瑋易處拘留肆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張哲瑋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沙秩字第3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4,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
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
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4,000元,本院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
計,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4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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