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並客貨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課
訴訟代理人  林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岳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900元,應繳裁判費為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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