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8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訴訟代理人  張欽豐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訴訟代理人  陳勵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另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
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
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
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
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捨棄其中違約金部分之
請求,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8,300元,及其中48,300
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其中10,000元自106年9月26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致訴訟全部
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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