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639號
原 告 吳瓊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珠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3
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欠37,823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