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群文
       蔡俊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6月17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375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群文、蔡俊才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20日凌晨1時2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全家便利商店)。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互相鬥毆現場監視器影音光碟乙片。
⑶警詢錄音光碟乙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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