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楊振權
       楊玟珠
       楊玟賢
       楊玟倩
       楊振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振權、楊玟珠、楊玟賢、楊玟倩、楊振亮間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代位債務人楊振權與相對人楊玟
珠、楊玟賢、楊玟倩、楊振亮等就繼承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嘉
義市○○段○○段○○○○號建物及同段38-2地號、42地號土
地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1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應於函到5日內答覆有
無到庭調解意願,惟屆期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
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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