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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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2號聲請人○○明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貞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離婚請求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