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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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1號聲請人○○○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掇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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