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丙○○
乙○○甲○○被告戊○○
丁○○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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