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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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九、二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前科,素行欠佳、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其犯後,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吸食器一個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器具,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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