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40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全
訴訟代理人 鐘珮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2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