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三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 律師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叁佰伍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吳碧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