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毒抗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毒抗字第366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裁定(94年毒聲字第2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案件發生日期為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屬舊法執行之日期,依舊法被告應於一個月期滿釋放。被告裁定戒治日期為六月十六日,收受戒治書已六月二十一日,無論新舊法該裁定戒治通知書均屬違法,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法院九十四年毒聲字第二五○號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裁定正本,係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一頁),抗告人乃遲至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始具狀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規定,即屬違背法律上程式。原審法院以抗告逾期為由,而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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