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五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叁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
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