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三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
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
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年八月二日即已屆滿。而上
訴人延至九十年八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