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三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
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
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
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年八月二日即已屆滿。而上
訴人延至九十年八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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