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О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竊盜,未遂,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甲○○及 呂裕堯 竊取之物品為鐵板、鐵架半成品八
個及焚化爐用攪拌器成品一組,及該物搬至一半時,即為警巡邏查獲,致未置於
渠等實力支配之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補充之行竊事實,業經呂裕堯及被告於警訊中供承綦詳,是本件案外人呂裕
堯及被告二人著手實施之竊盜行為,應僅止於未遂階段,是均核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應論以同條第一項之竊盜既
遂罪云云,於法尚有未洽,惟二者間祗屬犯罪行為階段之差異,至犯罪之構成要
件基本事實要無二致,故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
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