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朴子 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遵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
追索無效等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以書狀略稱:不同意原告請求云云,而原告
之主張,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附卷為證,是被告空言否認,委
無可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許龍崑
附表:支票一紙(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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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退票日│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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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銀行│89.03.│乙○○│叁佰萬元│90.02.│AS847-│
│北港分行│10.│││14.│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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