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 郭阿匏 上列上訴人與 李郁郁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5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98,80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