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振中原名:余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振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振中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振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08.23-97.03.27│96.07.05-96.08.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803、12422、14586號│8803、12422、14586號、│││││97年度偵續字第37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9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7、158│││實│││號│││審├──────┼───────────┼───────────┼───────────┤││判決日期│98.07.28│99.08.11││││││││├─┼──────┼───────────┼───────────┼───────────┤││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9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25│100.09.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9│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備註│9號(易科罰金執畢)│11932號(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