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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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9號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司法院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宗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100年12月1日所為100年救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0年1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逾期已久,抗告人仍未繳納,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