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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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億鑫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厚宇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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