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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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源選任辯護人錢冠頤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上列被告張鴻源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筠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宜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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