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8號聲請人 莊敏瑩 (即 莊祝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