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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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丹 被告 崔中中
王魯漢 呂金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林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及112年度訴字第17號案件,被告崔中中、王魯漢、呂金燕未據檢察官起訴,亦非本案認定之共犯,有本案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及112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在卷可參,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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