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4號上訴人 林燈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選罷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趙彬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