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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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即
任小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羅馬可代理人 鄭明雄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