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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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原告 連志耀 上訴人與 林倩嬅 因111年度訴字第31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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