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丙○○
乙○○丁○○兼右法定代理人戊○○住同右原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十一之二號
己○○住同右被告 謝雙柱 右被告謝雙柱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斯偉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