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興來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權人澳商澳盛(原荷商荷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庚○○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 萬榮 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債權人應增列「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同法第239條亦明文於裁定準用之;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自得對顯然錯誤依職權為更正。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債權人部分漏列「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乃顯然錯誤,自得加以增列,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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