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借貸契約,對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聯公司)負有債務達新台幣(下同)1,632,064元。聲請人每月收入僅約17,000元,除個人必要生活費外,尚須支出扶養母親之扶養費,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次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目前負債總額為1,63
2,064元,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聲請人96、97年度之所得分別為220,810元、203,47
0元,平均每月所得約19,151元、16,956元,目前任職於山電久有限公司,98年1月至12月薪資(未扣除健保費347元及借支)分別為25,314元、20,575元、23,748元、27,676元、25,320元、25,010元、25,992元、24,050元、24,562元、30,645元、29,056元、26,212元,平均每月25,680元,扣除健保費後,平均每月收入為25,333元,每月另領有殘障補助3,0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1月至12月薪資袋、存簿明細影本附卷可查(本院卷第6、12至14頁、57至63頁、68至72頁)。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8,333元(25,333+3,000=28,333),應可認定。
㈡聲請人除個人必要生活費外,尚須扶養母親 劉麗珠 。而劉麗
珠除聲請人外,另有2名扶養義務人,有家族系統表附卷可考(本院卷第30頁),是以,聲請人應負擔劉麗珠每月所需扶養費之3分之1。以99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309元為標準,計算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親屬之扶養費,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1,309元、應支出之扶養費為3,770元(11,309÷3=3,770,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尚餘13,254元(28,333-11,309-3,77
0=13,254)可供清償債務。然聲請人所積欠之債務本金為1,632,064元,利息係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此觀諸本院執行命令可明(本院卷第86頁)。聲請人積欠亞聯公司之債務,每年應清償之利息約146,723元(1,632,064×8.99%=146,723,元以下四捨五入),平均每月約12,227元(146,723÷12=12,227,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剩餘13,254元清償對亞聯公司之債務,先抵充利息後,僅能清償本金1,027元。於此情形下,聲請人所清償之債務多為利息,本金幾無減少,本金又生利息,聲請人將陷於循環之債務窘境。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另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及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6月24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