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子○○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代理人庚○○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代理人乙○○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子○○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業據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4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經本院於99年5月5日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書在卷可憑。復管理人依98年6月23日、99年5月18日所召開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於99年6月15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執,管理人並於99年7月15日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分別以嘉義市○○路郵局之郵政國內匯票以掛號匯付各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管理人之分配報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掛號回執正本9紙附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佩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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