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37號聲請人 邱丕良 即私立精華文理短期補習班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一0八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一0六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