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丙○○
林玓穎 原名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9年8月11日下午4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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