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32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臻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吉祥 、 張坤賢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臻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