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妍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妍蓁(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茂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