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鶴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黃若美????????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鶴園有限公│匯豐商業銀│96年1月27日│50,000元│0000000││││司 陳昭蓉 │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