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終止兩造間契約關係之事由及證明。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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