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乙○○被告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甲○○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億3,075萬4,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萬8,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訴訟標的價額附表(單位:元,新台幣):
一、土地坐落:桃園縣○○鄉○○○段┌─┬────┬───┬─────┬─────┬───────┐│編│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應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號││(㎡)│(元/㎡)│之應有部分││├─┼────┼───┼─────┼─────┼───────┤│1│464-1│2400│2,800│全部│672萬元│├─┼────┼───┼─────┼─────┼───────┤│2│464-4│11,285│同上│全部│3,159萬8,000元│├─┼────┼───┼─────┼─────┼───────┤│3│464-5│13,467│同上│全部│3770萬7,600元│├─┼────┼───┼─────┼─────┼───────┤│4│464-6│13261│同上│全部│3713萬0,800元│├─┼────┼───┼─────┼─────┼───────┤│5│466│2415│同上│全部│676萬2,000元│├─┼────┼───┼─────┼─────┼───────┤│6│470│873│同上│全部│244萬4,400元│├─┼────┼───┼─────┼─────┼───────┤│7│471│2997│同上│全部│839萬1,600元│├─┴────┴───┴─────┴─────┴───────┤│一、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二、以上編號1至7土地面積共4萬6698㎡(2400+11285+13467││+13261+2415+873+2997)。││三、訴訟標的價額4萬6698㎡×2800元=1億3,075萬4,400元。│└──────────────────────────────┘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宜